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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财税新政!

更新时间:2019-09-28 点击次数:

政策一、启用新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明确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

自10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同时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目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规范。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政策二、八项增值税征管规定自10月1日施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其中八项增值税征管具体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这八项规定是:

1. 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2. 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① 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② 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3.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①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②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 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① 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② 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7. 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① 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 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③ 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8.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除了以上政策之外,10月1日还有以下新规将影响我们

 

政策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于2019年8月2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共九章七十九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作为一部规范所有市场监督管理(包括药品、知识产权)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性规章,通过一般性、通用性的程序规范,将进一步促使市场监督管理各项行政许可有统一的基本规则可循,为市场监管全链条监管提供支撑,形成监管闭环。

政策四、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2019年6月20日,《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共35条,主要内容是包容相关企业共同发展、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规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和保障智能快件箱寄递安全。

 

政策五、《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自2019年10月1日实施。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商业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

同时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此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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