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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原值是否含税?

更新时间:2020-06-22 点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房产税计税基础,扣除比例在大多数省市都是30%,就是按照房屋价格×70%得到房产计税余值,再x1.2%按年征收房产税.

年应纳房产税=账面房产原值×(1-30%)×1.2%

例如,某纳税人有一地块,地块面积为10000平方米、土地单价为200元/平方米、土地总价为200万元.地块已完成开发建设,完工房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其中自用1000平方米、出租3000平方米.则该地块容积率为4000÷10000=0.4,因自用房屋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4,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为(2×4000×200)=160(万元),自用房屋部分的地价为160÷4000×1000=40(万元).

 

房产税从价计征的依据是什么

客观上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一就是房屋的造价、费价值等,况且在目前情况下  之所以确定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因此,应当以房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的帐面原值会随着折旧基金的提取而逐渐减少.房产的价值有三种形式:一是房产的原值,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是房产的市价,包括房屋建造时所用的料.按净值计税、工,如按房产的原值计税比较稳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因为市价是房屋的现实价值,也没有标准的时常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仍按原值计税.但房屋在不发生买卖行为时没有市价,按照市价计税,显然是不合适的.二是房产的净值,既麻烦又不科学.三是房产的市价.从理论上讲.房产税属于财产税.综合以上几种情况,最后在《暂行条例》中确定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这个价值既考虑到房屋的自然损耗因素,又照顾到房屋后期的增值因素等,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它包括了因土地开发利用等增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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